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wjw.wulanchabu.gov.cn)查阅,也可以到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有:
(1)机构职能,包括机构职责、机构信息、领导介绍、机构设置等;
(2)法规文件,包括与卫生健康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等;
(3)规划计划,包括本委制定的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等;
(4)行政职责,包括本委在医政管理、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母婴保健、中医管理等方面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等;
(5)业务动态,包括本委有关工作情况及行政许可、检查评比等结果公示。
详细内容参见本委编制的《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政府网站:通过“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wjw.wulanchabu.gov.cn。
2.政务新媒体:通过“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微信公众号查询,微信号为:wlcbswjw。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过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查询,地址: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工农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051号卫健委窗口);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联系电话:0474-8246901。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委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办公地址: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工农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051号卫健委窗口),联系电话:0474-8246901,邮政编码:0120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委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网址:wjw.wulanchabu.gov.cn。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函、电报、传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确定信息内容的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即:要求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等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
本委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本委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认定。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建议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委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收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乌兰察布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卫健综合大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4-8303180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委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474-12320;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通信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卫健综合大楼,联系电话:0474-8303180,邮政编码:012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