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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2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0-30 00:00 作者:卫健委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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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厅《、财政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基层字〔2022〕3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2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

(二)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6项服务内容。

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调整安排,从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其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连续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项目主要工作任务及工作目标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助标准为84元,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为75元,2020年和2021年分别新增的5元经费按原渠道执行,2022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对发现有存疑资金的,要按要求立刻上报,不得擅自分配处置。持续推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做好政策培训,严禁克扣、挪用。各旗县市区资金落实情况,由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于10月8日、次年1月7日前报送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达到61%以上。全面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各地要有效发挥居民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民全流程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与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数据“一数一源”,确保数据质量可控、源头可溯,切实为基层减负。推进以“居民为中心”的个人健康档案数据跨机构、跨区域动态归集更新和便民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可穿戴设备标准化信息导入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健康信息的参考数据。各地要依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量化医务人员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与绩效评价结合,实现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二)巩固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以苏木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疫苗管理法》,加强预防接种单位日常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预防接种分时段预约,减少人群聚集,对辖区居民做好预防接种分时段预约的宣传引导。做好疫苗接收、入库、存储、人员调配和培训、接种等工作,规范接种流程,严格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制度,落实健康询问、接种禁忌筛查、信息登记和接种后30分钟留观等措施。

(三)规范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以旗县(市、区)为单位,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与旗县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孕产妇与儿童健康管理信息交流,将孕产妇、新生儿出生信息及时转交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其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新生儿家庭访视和预防接种工作。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根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规范化、有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强化儿童视力检查、眼保健和发育评估,对发现异常的,要指导到专业机构就诊。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鼓励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四)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单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1%以上。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各地要优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其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对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及时就诊并做好追踪随访。各地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日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动态更新、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大数据分析,优化区域健康管理服务。

(五)深化基层慢性病管理医防融合服务。全市管理原发性高血压患者12.8万人,管理2型糖尿病人4万人;以旗县(市、区)为单位,高血压患者、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1%以上。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已纳入《“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各地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为切入点,以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1

~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为核心,持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知识培训,推动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评价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对团队、个人的绩效激励力度。鼓励各地通过医共体等多种形式推动慢病管理服务紧密衔接、上下联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和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优化服务方式,推进医防智能融合。

(六)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将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健康管理,稳步提高管理人数,社区在册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各地要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做到发现一例、录入一例、管理一例,做到登记信息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互通共享。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与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联系,建立日常筛查机制,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为新发现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动精神疾病防治机构、救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沟通转接机制,患者出院信息及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分类管理。

(七)做好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明确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及乡村两级的职责分工,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培训及健康教育工作,发现、报告、推介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对明确诊断患者开展规范治疗服药督导、随访服务等。

(八)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管理率达到77%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继续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

(九)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到95%以上。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

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强化疫苗接种服务质量。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原则上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各地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对未经历过聚集性疫情实战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的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升村级疫情防控水平。

(十)完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完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推广协管工作信息化,努力提升协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各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应统筹指导,做好辖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发挥指导、培训和参与考核评价作用,督促相关工作机构人员积极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需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管理,结合群众需求和地方实践,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第三版)》提供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具备提供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辖区内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发挥其在项目绩效评价、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督导,督导结果作为旗县级绩效评价重要指标之一。年度工作要求、任务目标及所需资金由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定,并按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支出,以保障和增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各地要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体系和方法,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创新项目绩效评价方式,完善评价方法,推动从过程评价到健康结果评价转变,从阶段性评价向日常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结合转变,将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机制,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和分配方面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采取按比例拨付的方式,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拨付相应补助经费,严禁无故克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电话调查,远程抽查等形式开展。旗县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2023年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报告应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市级考核计划在2023年2月底前完成。

(三)持续做好项目宣传。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片以及各种新媒体途径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力,调动群众接受服务的积极性。鼓励突出重点,加强对0~6岁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的宣传和推广,突出实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服务路径。对推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及时总结并报送市卫健委基层科。 

(四)强化项目监测。通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glpt.nbphsp.org.cn),各地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报送周期,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加强用户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作为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1

2022年各旗县市区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任务

 

旗县

年内辖区内高血压患者

应管理人数(人)

年内辖区内2型糖尿病患者应管理人数(人)

集宁区

24500

9329

卓资县

7048

2242

化德县

7055

2023

商都县

12062

3838

兴和县

20450

5603

凉城县

7833

2792

察哈尔右翼前旗

6980

2692

察哈尔右翼中旗

9792

2447

察哈尔右翼后旗

10900

2118

四子王旗

11850

2895

丰镇市

9530

4021

合计

128000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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