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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权限下放后续监管制度》的通知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15 09:30 作者: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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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机关各相关科室、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乌兰察布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乌职转办发〔2022〕16号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加强权限下放后续监管工作,我委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权限下放后续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权限下放后续监管制度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权限下放后续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权力下放后的规范管理,增强基层承接能力,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依据《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对下放到各旗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权力下放(含直接赋权、赋权委托、一般委托、代收代办)的各旗县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承接的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2.实施权力事项是否超出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3.实施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4.实施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6.实施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 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听取承接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3.对受理的针对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承接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3.对承接的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下放事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权力事项决定:

1.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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